1. 2007年9月15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5.47%,5年期上调至6.01%。
2. 2007年9月15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5.20%,5年期5.74%。
3. 2007年9月15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81%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88%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0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49%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76%计息。
4. 2007年9月15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