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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日期: 11月01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

  附件:
  1.《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2. 与省财政厅签订服务协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
  3.与大连市财政局签订服务协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
  (辽财行〔2007〕599号)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辽宁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但出差人员宿费必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在定点以外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省辖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在辽宁、省直机关在各市的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负责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辽宁地区中央、省直机关定点饭店。其中在大连市的定点饭店由大连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确定。
  3.对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确定的辽宁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4.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辽宁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同时也可委托市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负责辽宁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辽宁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并汇总上报财政部。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8.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省财政厅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八条 中央、省级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厅负责;市县级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定点饭店可以只承担会议接待工作,或只承担出差接待工作,也可以同时承担会议和出差两项接待工作。
  省直机关在各地的内部饭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开展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为定点饭店提供服务的最高限价,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在组织会议、出差住宿等公务活动时还可以与定点饭店进行谈判,以获得比限价更优惠的价格。
  第十条 三星级及其以下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省直和市、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饭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三条 各市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确认后,省财政厅负责与中央、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签定协议书;市财政部门负责与市直机关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省级协议书一式四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市级协议书一式三份,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通过印发文件、出版书籍、录入信息系统网站等形式将定点饭店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改进定点饭店的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十七条 省、市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定点饭店对省财政厅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省财政厅可以认为定点饭店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定点饭店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定点投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五)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六)其他协议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财政部门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上调,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省、市财政部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定点饭店,包括定点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具有酒店性质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大连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适用于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1: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出差住宿、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附2: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出差住宿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附3: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附4: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
  附5: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情况报送格式
  注:以上附件另发。

  附1: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出差住宿、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
  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
  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财政部门确认,确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谈判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6、"服务对象"是指出差住宿定点饭店服务对象和会议定点饭店服务对象。其中:出差住宿定点饭店服务对象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定点饭店服务对象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⑴ 本协议条款;
  ⑵ 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⑶ 报价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⑷ 成交通知书;
  ⑸ 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住宿及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2、服务项目及价格
  乙方的报价为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收费及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的最高限价,乙方可以下调收费标准。乙方报价详见附件"报价一览表"。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认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
  乙方在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时所提供的住宿价格不得高于乙方承诺的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收费标准。
  3、甲方权利
  ⑴ 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对照检查;
  ⑵ 有权对乙方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 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⑷ 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4、甲方的义务
  ⑴ 公布定点饭店的名称、地理位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⑵ 约束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举办会议。
  5、乙方权利
  ⑴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⑵ 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价格优惠;
  ⑶ 对服务对象索要虚假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⑷ 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规定的优惠价格进行调整。
  6、乙方义务
  ⑴ 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及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获得定点资格的饭店,应对所有服务对象以外的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及举办会议提供与服务对象同等待遇的服务;
  ⑵ 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闲客房和空闲会议室的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⑶ 在办理费用结帐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相关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差人员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会议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⑷ 定点饭店应当向出差住宿和会议住宿人员提供免费早餐;
  ⑸ 定点饭店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服务承诺及标准
  ⑴ 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⑵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⑶ 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⑷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⑸ 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8、结算
  住宿和会议费用由出差人员和会议举办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随时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活动。
  ⑴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⑵ 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⑶ 提供虚假发票的;
  ⑷ 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闲客房和空闲会议室的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⑸ 不及时提供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⑹ 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不可抗力
  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七、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八、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九、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⑴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⑵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⑶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⑷ 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⑴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⑵ 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次以上的;
  ⑶ 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生效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附2: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出差住宿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
  出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财政部门确认,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谈判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⑴ 本协议条款;
  ⑵ 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⑶ 报价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⑷ 成交通知书;
  ⑸ 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服务项目及价格
  乙方的报价为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收费的最高限价,乙方可以下调收费标准。乙方报价详见附件"报价一览表"。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以认为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
  3、甲方权利
  ⑴ 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对照检查;
  ⑵ 有权对乙方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 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⑷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4、甲方的义务
  ⑴ 公布定点饭店的名称、地理位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⑵ 约束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
  5、乙方权利
  ⑴ 对出差人员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⑵ 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价格优惠;
  ⑶ 对出差人员索要虚假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⑷ 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规定的优惠价格进行调整。
  6、乙方义务
  ⑴ 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获得定点资格的饭店,应对所有服务对象以外的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出差人员提供与服务对象同等待遇的服务;
  ⑵ 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⑶ 在办理出差费用结帐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相关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⑷ 定点饭店应当向出差人员提供免费早餐;
  ⑸ 定点饭店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服务承诺及标准
  ⑴ 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内容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提供接待服务;
  ⑵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⑶ 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⑷ 当出差人员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⑸ 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8、结算
  住宿费用由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随时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活动。
  ⑴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的;
  ⑵ 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⑶ 提供虚假发票的;
  ⑷ 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⑸ 不及时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⑹ 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不可抗力
  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七、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八、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九、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⑴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⑵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⑶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⑷ 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⑴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⑵ 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次以上的;
  ⑶ 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生效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附3: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
  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财政部门确认,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5、"谈判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采购谈判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
  三、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⑴本协议条款;
  ⑵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⑶报价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⑷成交通知书;
  ⑸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服务。
  2、服务项目及价格
  乙方的报价为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的最高限价,乙方可以下调收费标准。乙方报价详见附件"报价一览表"。定点饭店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在同一时间内,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给与他人的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认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协议关系。
  乙方在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时所提供的住宿价格不得高于乙方承诺的接待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住宿收费标准。
  3、甲方权利
  ⑴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对照检查;
  ⑵有权对乙方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如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⑷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4、甲方的义务
  ⑴公布定点饭店的名称、地理位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⑵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举办会议。
  5、乙方权利
  ⑴对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⑵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价格优惠;
  ⑶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规定的优惠价格进行调整。
  6、乙方义务
  ⑴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获得定点资格的饭店,应对所有服务对象以外的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与服务对象同等待遇的服务。
  ⑵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空闲会议室和客房的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⑶在办理费用结帐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相关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⑷定点饭店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服务承诺及标准
  ⑴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内容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服务;
  ⑵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⑶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⑷当会议举办单位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⑸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8、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随时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活动。
  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会议的;
  ⑵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⑶提供虚假发票的;
  ⑷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闲会议室和客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⑸不及时提供会议举办单位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⑹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不可抗力
  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接待服务。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七、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八、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九、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⑴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⑵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⑶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⑷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⑴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⑵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次以上的;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生效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辽宁人民会堂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附4: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
             
  饭店名称 星级 客房(元/天) 会议室(元/半天) 地址 电话 备注 
    房型 门市价 优惠价   门市价 优惠价    
     套间     大会议室           
    单间     中会议室        
    标准间     小会议室        
     套间     大会议室           
    单间     中会议室        
    标准间     小会议室        
     套间     大会议室           
    单间     中会议室        
    标准间     小会议室        
     套间     大会议室           
    单间     中会议室        
    标准间     小会议室        
             
  注:表中客房、会议室类型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增加行次。     

  附5: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情况报送格式
             
   饭店名称 星级 客房(元/天) 会议室(元/半天) 地址 电话 备注
     房型 门市价 优惠价   门市价 优惠价   
  变动调整前     套间     大会议室          
     单间     中会议室       
     标准间     小会议室       
  变动调整后     套间     大会议室          
     单间     中会议室       
     标准间     小会议室       
             
  注:表中客房、会议室类型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增加行次。     


  附件2:

  与省财政厅签订服务协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

  序号 饭店名称
  1 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辽展饭店
  2 辽宁金秋宾馆
  3 辽宁凤凰饭店
  4 辽宁省科技馆宾馆
  5 辽宁金剑宾馆
  6 辽宁省军区后勤部招待所(老道口大厦)
  7 辽宁工会大厦
  8 辽宁宾馆
  9 沈阳时代广场酒店[时代广场(沈阳)有限公司]
  10 辽宁会馆
  11 辽宁阳光宾馆
  12 辽宁大厦
  13 辽宁(沈阳)地税培训中心
  14 辽宁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
  15 辽宁荣富饭店有限公司
  16 沈阳宾馆
  17 沈阳军区金城宾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金城宾馆)
  18 沈阳迎宾馆
  19 沈阳军区金华园宾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金华园宾馆)
  20 沈阳紫薇仙庄
  21 沈阳中油天宝集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2 沈阳鸿宇山庄
  23 沈阳军区现代管理学院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现代管理学院招待所)
  24 沈阳商贸饭店(沈阳商贸饭店有限公司)
  25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沈铁军代处招待所(军交大厦)
  26 辽宁上田服务公司
  27 辽宁天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28 沈阳空港来登饭店(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9 沈阳民航宾馆
  30 辽宁人民会堂
  31 辽宁省道路运输职工培训中心(玉龙山庄)
  32 沈阳棋盘山国际会议中心
  33 沈阳碧月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34 辽宁政协会馆
  35 沈阳铁路旅游实业发展集团公司瑞心城市酒店
  36 沈阳铁路旅游实业发展集团公司瑞心东旭商务酒店
  37 沈阳铁路旅游实业发展集团公司瑞心东方酒店
  38 鞍山环球大酒店
  3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
  40 鞍山市五环大酒店(鞍山市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
  41 抚顺市罗台山庄疗养院
  42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宝大厦
  43 抚顺友谊宾馆
  44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都宾馆
  45 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山宾馆(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宾馆)
  46 本溪万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47 本溪迎宾馆
  48 本溪市明珠大酒店(本溪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49 本溪富佳大酒店
  50 本溪市本钢宾馆(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宾馆)
  51 丹东鸭绿江大厦有限公司
  52 丹东假日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53 丹东鑫鸿大酒店
  54 丹东宾馆
  55 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中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大酒店
  56 丹东华能宾馆有限公司
  57 丹东市辽东宾馆
  58 丹东泓苑大酒店
  59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江滨酒店
  60 丹东市良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61 丹东雷迪森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62 锦州北山宾馆
  63 锦州大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64 锦州笔架山庄(锦州市笔架山财政培训中心)
  65 辽宁海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66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港宾馆
  67 锦州金厦国际饭店
  68 锦州三维大酒店(中国人民解放军65631部队招待所三部)
  69 营口万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万都大酒店
  70 营口天辅兴酒店有限公司
  71 阜新星光大酒店
  72 阜新市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中心
  73 阜新西山宾馆
  74 阜新市迎宾馆(阜新迎宾馆)
  75 阜新市银通皇冠假日酒店(阜新银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76 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辽化宾馆
  77 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78 辽阳富虹国际饭店(辽阳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79 辽阳银梦大酒店(辽阳银梦大酒店有限公司)
  80 辽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81 辽阳汀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82 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
  83 铁岭市清河区三元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84 铁岭市龙山宾馆
  85 铁岭市惠丰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 朝阳市天兴宾馆
  87 朝阳市阳光餐饮有限公司
  88 朝阳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89 燕都国际酒店
  90 盘锦国贸饭店有限公司
  91 盘锦生态园区有限公司生态酒店
  92 大洼昆仑大酒店有限公司
  93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锦宾馆
  94 盘锦兴隆宾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95 盘锦大众花园宾馆(集团)有限公司
  96 葫芦岛市金沙湾大酒店
  97 葫芦岛葫芦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酒店(葫芦岛葫芦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分公司)
  9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兴城疗养院望海楼宾馆
  99 葫芦岛市连山区海雷度假村
  100 兴城市财政干部培训中心
  10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兴城培训中心

 

 

 

 

 

  附件3:

  与大连市财政局签订服务协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

  序号 饭店名称
  1 大连金运大酒店有限公司
  2 大连市四方盛世酒店有限公司
  3 大连景山宾馆有限公司
  4 大连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
  5 辽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6 辽宁万恒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7 大连仲夏花园酒店(原仲夏客舍)
  8 大连三寰大酒店有限公司
  9 大连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10 大连北良大厦有限公司
  11 海关总署大连教育培训基地
  12 大连嘉源商旅酒店
  13 大连理工大学学术交流公寓
  14 中国煤矿工人大连疗养院
  15 大连期望集团豫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16 大连五一国际酒店
  17 大连留连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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