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m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另外,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设备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对上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说,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相关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为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对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是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申报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则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该《通知》还规定,退税商品清单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需进口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清单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